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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户口迁移管理规定24日听证 将明确合法稳定住所等细则
发布:管理员 时间:2018/1/9 阅读:190 次

【导语】:珠海公安局将于3月24日举行《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立法听证会,《修订稿》明确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等相关细则。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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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联席会议] 本市建立户口准入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需要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或者引进特殊人员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经所需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户籍类型] 珠海市户籍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六条 [登记次序]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社区居委会集体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

第七条 [本人办理] 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办理。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 市外人口迁入

第八条 [满五年迁入]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五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的人员,准予迁入。

第九条 [人才迁入] 根据本市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经核准引进的人才,准予迁入。

第十条 [招调迁入] 经本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准予迁入。

第十一条 [亲属投靠] 与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第十二条 [收养迁入]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收养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准予迁入。

第十三条 [特殊投靠迁入] 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

第十四条 [政策安置] 符合我市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准予迁入。

第十五条 [随军迁入]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迁入。属自主择业的,提交符合领取安置补助金所需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准予迁入。

第十六条 [企业员工迁入] 民营科技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该企业相关人员准予迁入:

(一)民营科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一百万元以上,年纳税每二十万元可申请一人入户,最多可申请三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最近三年缴税累计二百万元以上,最多可申请三人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者在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

2.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三年以上社会保险;

3.大专以上学历;

4.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企业可按上述条件办理纳税入户,每次入户一次性申请。首次申请办理完毕三年后又达到上述条件的,允许再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 [其他迁入情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四)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八条 [横琴人才迁入] 横琴新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提交年度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

第十九条 [无不良记录] 凡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

第三章 市内人口迁移

第二十条 [迁移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因购买商品住房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提供的公共租赁房屋,改变了居住地的人员;

 (二)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三)投靠配偶的人员;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人员;

(五)父母投靠子女;

(六)其他可以办理迁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户随房走] 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户主符合条件迁移的,户内人员可以同时迁移。户内人员属非直系亲属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迁到自有房产所在地。

第四章 集体户管理与迁移

第二十二条 [单位集体户] 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入户前,符合开设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应当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第二十三条 [居(村)委会集体户] 我市户籍人员因房屋转让、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既无条件建立或者迁入家庭户,也无条件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第二十四条 [协助义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建立联系机制,为户内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提供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违规行为处理] 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者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三年内不得从事引进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员工引进手续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办理员工引进业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定义]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是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和居住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和居住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的拥有合法产权的成套住宅或者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

本规定所称拥有合法产权,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本规定所称满五年,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往回推算五年。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本规定于20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6月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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